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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青青爱心志愿者分会章程

 

  十堰市青青爱心志愿者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十堰市青青爱心志愿者分会,本会英文名称:Shiyan qingqing love volunteer club

第二条 本分会是在共青团十堰市委同意下由十堰市内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构筑和谐社会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的登记机关是十堰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和十堰市志愿者协会。本分会接受十堰市民政局、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和十堰市志愿者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办公处所:十堰市人民南路19号华强招待所院内。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服务范围是:

(一)扶贫济困救助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力所能及地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二)定期深入社区、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贫困孤残等特殊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广泛参与社区共建和谐社会的公益活动,为城乡环境保护献策出力。

(四)为公益性机构提供社会调查、策划宣传、协助管理等公共服务,为大型活动提供联络接待、专业协助等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本分会不提供援助;已经提供援助的,停止提供;相关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全部或者部分具有商业性质的事项;

(二)对需要援助事项作虚假陈述的;

(三)被提供援助的人死亡或者事项结束的;

(四)不按照本分会的建议从事力所能及劳动,完全依赖援助的;

(五)被援助人要求本分会必须达到其要求的;

(六)其他有损于道德和法律的情形。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分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分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单位会员中个人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技能及时间;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分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接受志愿者技能的培训;

(三)要求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有向本分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分会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分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分会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组织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维护本分会的合法利益;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分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安排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六)本分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等相关物品。会员超过三个月未履行会员义务,并且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分会章程,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会员有以下行为,由理事会酌情予以处罚,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一)在服务期间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二)以本分会的名义或者本分会成员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三)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第十五条 会员对处罚不服的,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十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部门设置;

(七)任命部门负责人;

(八)领导本分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情况特殊,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十堰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理事长(分会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理事长(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向社会募集的善款;

(二)企业、组织或个人捐赠;

(三)义卖、义演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所有账目内容须有详细的收入或支出情况,并注明资金来源、用途,办理的时间、经手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等。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十堰市民政局和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所有经费由分会会长保管,财务部负责报账。财务部财、账管理分离,部长负责从分会会长处拿现金与报账证明兑换,副部长负责整理账目并向分会会长汇报财务状况。所有收据、报账证明、账本经财务部整理、核对无误后提交理事会审查并存档。所有财务活动受理事会和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报账制度:

(一)收据要详细,要有时间日期、明确用途、开收据单位名称及签章,并在背面注明经手人、证明人,证明人要本部门部长签字;

(二)管账人收到收据经审查通过后开报账证明,报账人持报账证明在财务管理人处拿现金;

(三)各部门开支统一由本部门副部长向财务部报账,每周固定时间交收据,固定时间拿现金。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资产属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十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十堰市委员会和十堰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共青团十堰市委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

十堰市青青爱心志愿者分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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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十堰市青青爱心志愿者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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